假如没特殊约定,制片人是影视剧的真的版权人,哪个要想用影视作品的,第一就要获得制片人赞同。而编剧为影视剧写作的剧本本身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但剧本的真的版权人是编剧。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编剧重复用剧本的不需要得到电影制片人的赞同。
假如编剧跟制片人没其他约定,譬如说就像专有用权,那样制片人反正编剧再用的就是没道理,是侵权行为。
通常来讲,假如有人侵有剧本著作权的,可以从以下渠道维权:
1、双方自行调解
实质中,第一就要想到的就是剧本著作权人可以找侵权人先调解,需要他们停止继续用剧本,并赔偿剧本损失。假如有致使剧本著作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需要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法恢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
假如刚开始侵权人不想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剧本著作权人就能到法院起诉。不过,在这里应该注意地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著作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剧本侵权的损害赔偿,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办法如下:
1、剧本著作权人的实质损失,也就是编剧的损失,如适当的许可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成本、交通差旅、文印等);
2、擅自用剧本的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 营业收益、净收益等。
3、法定赔偿,就是当剧本权利人的实质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一般就是从考虑作品种类、合理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最后,通常来讲,编剧重复用剧本的行为,制片人是不能限制的。不过,如果反响较好的剧本被其他人拿去用了,为此损失较大的,建议最好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