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公共场合施工安全手段未做足,致人损害要赔偿吗?

www.gfcctb.com 2024-06-20 法律综合

大家了解在公共场合施工,施工方是需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手段,假如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别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日常总是会存在这种一种状况: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手段,但因为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手段尚未达到足以保障别人安全的程度,因此导致别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受害人,假如确定了是是施工方的责任后,可以向其索赔,一般赔偿的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导致伤残的还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

所以此时怎么样确定责任成了重点,施工人是不是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手段,应以事故发生时的状况为准。假如施工人在施工开始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手段,但其后这类标志和手段失灵或被破坏,因此导致损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损毁标志和手段的第三人追偿。

通常来讲,大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不过关于赔偿数额一般是双方谈不妥的地方,此时假如有个施工未采取安全手段专业的律师介入就看上去很有必要了。另姥爷共场合管理方假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需要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假如你在公共施工场合受伤的话,而且比较紧急的话,双方又谈不妥的话,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权。

Tags: 侵权损害赔偿 地面施工损害纠纷 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