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一般老板都会为其治疗,但更不是说雇员受伤,老板就必须要负全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为工作所做的、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筹备性和扫尾性工作,虽然只是辅助兴的,但却是完成雇佣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工作的延续,在这个时间段的行为应该适用雇佣的有关法律规定。假如雇员在这段时候时间内遭受人身损害的话,那样雇主应承担责任。
但,也会存在少赔或者不赔的状况。
雇员具体操作有误的话少赔
王建受雇于某装饰公司,2013年十月12日,他在清洗外墙时不慎从九楼摔下,在防护网的保护下捡了一条命,身上多处紧急骨折,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积极支持治疗。后王建被鉴别为八级伤残,他起诉公司索赔40余万元。公司辩称,王建在清洗过程中紧急违反操作流程,擅自解开安全绳,在建筑物突起部分没采取防摩擦手段,导致作业绳断裂,王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觉得,王建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建违反操作流程,导致作业绳断掉,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酌情减轻公司责任,最后认定某装饰公司对王建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雇员干私活受伤的话不赔
马英受雇于王刚在小区清理垃圾,顺便捡拾可变卖的东西。一天,马英因争捡垃圾与别人发生争执,马英被摔撞在墙上,头部受重伤。打人者被判刑,但没经济赔偿能力。马英遂将雇主王刚诉至法院,以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由索赔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觉得,虽然马英受雇于王刚,但并不是在垃圾清运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话,需要先分清到底是哪个的责任,如果是雇主应当负责的应找雇主;假如受伤比较紧急,而且雇主又不愿承担责任的,建议可以找个雇员受伤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