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旅游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不过假如旅游者自行离开旅游路线摔伤哪个负责呢?这就要根据具体状况来确定。
大家都了解,旅游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的做法如下: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情,以明示的方法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用有关设施、设施的办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对手段;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合和设施、设施;
(四)不适合参加有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日常,会出现一些“不安分”的游客,喜欢特立独行,假如出现旅客擅自离开旅游社安排的旅游路线出现摔伤或者其他受伤状况,那样哪个来负责呢?
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需知等方法提示游客。这实质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与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假如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地区,因此致其自己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依据国内《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因为旅游者自己缘由致使包价旅游合同不可以履行或者不可以根据约定履行,或者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旅游过程中发生很多维权纠纷,一般都是双方或者一方不懂的有关的法律导致的,所以一旦发生旅游过程中摔伤或者其他状况,建议最好可以找个游玩摔伤专业的律师咨询知道了解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