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因轻信广告购物,最后与现实不相符。买家第一反应是企业消费欺诈,其实企业是不是是消费欺诈是需要依据具体的状况而确定的,不可以单凭买家的感觉。
第一需要明确了解的一点是: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也就是说买家假如遇见消费欺诈是可以需要赔偿的,而且最低赔偿金额高于500元。
那样怎么样认定消费欺诈就成为重点了,严格来讲,不真实宣传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定义,同时在这类条约中还涉及到两个有关的定义:“不真实广告”、“引人误解的不真实宣传”。
1、不真实宣传包含不真实广告;
2、不真实宣传与引人误解的宣传;“引人误解”与“不真实”之间虽然方法不同,但两者的本质特点可总结为:均系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致使信息同意者产生错误认知,两者各为不实宣传的一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欺诈买家行为处罚方法》,其中规定:“欺诈买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欺骗、误导买家,使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为”。该方法还尝试以列举的方法界定欺诈,包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销售的产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真品的;作不真实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不真实宣传的等等,共计13项。
对比不真实宣传是不是是欺诈,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消费欺诈特别是服务欺诈,正是由经营者的不真实宣传所构成,但法律后果的完全不同,决定了并不是所有不真实宣传行为均能认定为经营者的欺诈。当你遇见类似的问题最好还是找个消费欺诈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