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在新人入职时,都会需要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约的劳动合同,预防职员辞职后到同行业、相同种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自己开相同种类公司。但事实上,竞业限制有限制的,不是企业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都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只须特定的人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
因此,即便是公司所有职员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只须不是上述三类职员的职员,都可以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这个时候竞业限制协议已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了,职员完全可以自由择业。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适用竞业限制还有以下限制条件: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3、职员辞职后,因企业的缘由致使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需要法院解除敬业限制协议,或需要公司补发即赔偿损失。
而对职员而言,如果想预防日后出现竞业限制纠纷的,可以在离职时,需要公司出具确认书,明确是不是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请按月付经济补偿金,无需的请出函确认。如此一来,职员在重新就业时,就非常难出现竞业限制纠纷了。
无论是公司,还是职员,如果对竞业限制仍然有疑问的,可以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尽量弄清有关事宜。假如已经因没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反竞业限制而引发纠纷的,找个律师提供帮助,无疑是有益于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