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合作伙伴在与亲友、同事等合伙后,发现合伙企业经营不利,甚至存在亏损等情形时,总是都会需要退伙散伙,返还合伙出资。但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随便需要退伙散伙的,况且即使能进行退伙散伙,更不是都可以需要立即返还出资的,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合伙企业有剩余资产的,才能返还出资。
企业散伙不可以直接需要返还出资
当合伙伙伴没办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作伙伴是不可以直接需要返还出资的,需要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作伙伴才能需要返还出资。
依据企业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公告和通知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伙伴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伙伴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作伙伴过半数赞同,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这样来看,合伙企业需要正常散伙,绝不是简单地要回出资就能了事的,清算是必要的程序。
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所得出的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成本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薪资和劳动保险成本;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作伙伴的出资。
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才由合作伙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率分配和分担,而不是简单的返还出资。假如合伙协议未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比率的,由各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和分担,剩余财产。
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作伙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率进行分摊相应的债务。假如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率的,由各合作伙伴平均分担的方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作伙伴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越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伙伴追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因此,合伙企业散货后,不是直接返还出资的,需要经过清算后,才剩余的才能按比率返还或平均返还。如果对返还出资事情有异议的,可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再做出进一步的处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