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经营困难、亏损时,不少股东总是都会选择解散公司,遣散职员。这对被遣散的职员而言,公司不声不响就解散了,显然是不可以同意的事情,但公司解散是股东们的权利,不需要征求职员们的建议,职员只可以需要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决定何时解散公司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有权作出解散的决定,只须企业的解散决议征得多数股东赞同的,就能进入公司解散程序了。
这通不公告职员没关系,由于公司是股东依法设立的,是股东所有些,公司股东有权决定是不是解散公司,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解散公司,而公司职员对股东决议解散公司,是不能提出异议的,这就不需要公告职员了。
但公司股东决议解散企业的,应该向公司职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规范,应该满足以下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员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如A公司要解散,张三已工作了3年7个月的,A公司应该向张三支付4个月的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职员月薪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3、月薪资是指职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应该注意的是,公司忽然宣布解散时,或公司宣布解散时,职员是工伤、“三期”女职工的,一般都可以需要获得肯定额外的经济补偿。
因此,对职员而言,公司真要解散了,不要去纠结是否可以挽回、阻止这类事情,那不是职员有权干预的,更多的应该关心经济赔偿。如果对经济补偿事宜有疑问的,最好向专业公司法律师或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咨询,相信会有非常大帮助的,这可以点击“找个律师”向律师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