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合并时,是有公告债权人的法概念务的,但实践中,某些公司基于怕被追债、忽略该义务、甚至不了解该义务等缘由,总是在公司合并时没公告债权人,以致债务人不可以准时处置债务事宜,致使利益受损。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准时向有关责任追偿。
公司合并未公告债权人的容易见到情形
依据公司法、民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时,是有义务公告债权人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通知。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书的自通知之日起四15日内,可以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来看,公司在合并时是有义务公告债权人处置债务事宜的。
但在实践中,公司不公告债权人合并事宜的状况非常常见,一般有以下几种状况:
1、有些公司怕公告、通知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履行告知义务。
2、有些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履行告知义务。
3、有些公司只看重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略对小债权人的保护,既没公告小债权人,又没进行通知。
4、还有些公司甚至根本不了解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
公司合并没告知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实践中,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合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并不可以致使公司合并无效,也没有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这不影响债权人追债,债权人可以需要新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追偿。
实践中,不少公司处于进步、躲避债务等目的,总是会选择将公司进行合并,但不管合并是什么原因什么,只须仍有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遭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都可以需要合并后的新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