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隐名出资人与显明出资人签订关于持股的协议有效吗?

www.aicaiku.com 2024-06-17 法律综合

现实日常,大多数的状况下,隐名出资人选择显名出资人持股时,双方都会签订持股协议,确保自己可以间接持股。但当隐名出资人与显名持股人发生纠纷时,显名持股人总是都会倡导协议无效,其才享有企业的实质股权,理由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上写得都是他的名字。其实,这在法律上是总是是行不通的。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持股协议有效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人又称被形象地为隐名股东,而显名持股人则被叫做显名股东。事实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与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情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参考自己实质,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只须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该协议当属有效,双方都要严格根据该约定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绝大多数的状况下,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都可以以履行实质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倡导权利,如需要配合变更股东名册,赔偿损失等。

不过,如果隐名股东想踢掉显名股东,自己持股行使股东权利的,还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建议等原因而定,不是想进行变更就变更的。其实,因持股协议发生纠纷,又不可调和的,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有资深的律师提供建议,总是能拟定比较合适的处置策略,律师不是只能诉讼。

Tags: 中小企业 我是股东 隐名出资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