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日常,大多数的状况下,隐名出资人选择显名出资人持股时,双方都会签订持股协议,确保自己可以间接持股。但当隐名出资人与显名持股人发生纠纷时,显名持股人总是都会倡导协议无效,其才享有企业的实质股权,理由是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上写得都是他的名字。其实,这在法律上是总是是行不通的。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的持股协议有效
在实践中,隐名出资人又称被形象地为隐名股东,而显名持股人则被叫做显名股东。事实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两者之间关于投资、持股与投资权益之归属等事情所作出的约定,签订的协议,实质就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参考自己实质,自主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只须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情形,该协议当属有效,双方都要严格根据该约定履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绝大多数的状况下,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都可以以履行实质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倡导权利,如需要配合变更股东名册,赔偿损失等。
不过,如果隐名股东想踢掉显名股东,自己持股行使股东权利的,还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建议等原因而定,不是想进行变更就变更的。其实,因持股协议发生纠纷,又不可调和的,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处置,有资深的律师提供建议,总是能拟定比较合适的处置策略,律师不是只能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