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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的司法讲解的内容

www.cqkxpx.com 2024-06-17 刑事辩护

本罪是相应的国家机关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紧急的行为。这类行为都对人民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针对这类犯罪行为作相应剖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渎职犯罪案件

放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案

放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技术监督等机关员工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紧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任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任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导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八条国家机关员工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紧急”:

放任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任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

Tags: 刑事辩护 刑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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