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相应的国家机关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紧急的行为。这类行为都对人民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针对这类犯罪行为作相应剖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渎职犯罪案件
放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案
放任制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水平技术监督等机关员工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紧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任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任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导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八条国家机关员工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紧急”:
放任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任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