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于投资、买卖等原因考虑,股权出售是常事。按规定,股权出售后,是应该准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有的人因没时间、不在乎等各种各样是什么原因,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样的情况下,股权受叫人是不是享有股东资格,成了不少人头痛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名字或名字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发生股权出售时,原股东与股东受叫人都要准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出售合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但工商变更登记,只不过宣示性登记,只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审察股东资格,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察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不是出资、是不是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不是参与企业的营运管理、是不是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等。
通常来讲,只须股权受叫人,已经实质出资购买了股权,甚至已经已参与股东会、成为董事或监事,参与营运管理、收益分配等,就应该认定其具备股东资格。
除此之外,如果股东名册已经进行变更的,也是认定股权受叫人具备股东资格的要紧佐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受叫人没办理工伤变更登记,存在很多风险非常大,如原股东“一股二卖”、没办法办理股权质押、甚至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等等。
因此,受让股权后,建议尽快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最为妥当。如果发现原股东不配合的,或因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生纠纷,又很难协商解决的,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是个好选择,能够帮助理清争议各方的法律责任,确定最妥善的处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