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玩忽职守,对应当检验的产品不确实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就是商检失职罪的表现。本罪的害处程度非常大,本文就本罪的有关规定作出剖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紧急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依法进出口产品不可以进口或者出口,致使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不合格产品进口或者出口,紧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干扰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