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规定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保方法处置。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外贸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状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职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薪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薪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薪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保费。
第二种状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薪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很难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薪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降低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薪资的肯定比率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首要条件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个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个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薪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步情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含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成本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别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别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别成本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别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范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
其
他
情
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薪资和生活成本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薪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薪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让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置。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同意劳动能力鉴别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实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出售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方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成本。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区域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暂停;不可以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暂停。
9、职工第三发生工伤,依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薪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本人薪资高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300%计算;本人薪资低于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60%的,根据统筹区域职工平均薪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