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中,一些企业的大股东、实质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企业的关联买卖,随便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买卖条件等将企业的收益转移至关联方,紧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只不过不少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对这种紧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视若无睹罢了。事实上,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买卖到时公司利益受损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公司高管关联买卖损害公司利益要担责
关联买卖是公司运作中常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买卖。尽管关联买卖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买卖的价格、方法等,在非角逐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状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致使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害。
因此,《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文规定,企业的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不能借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公司高管不能通过管理买卖损害公司利益,而不是禁止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买卖。有句广告语说的好,“没交易就没杀害”,这里同样适用,只须公司高管可以进行关联买卖的,就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状况。
所以《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关联买卖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你是公司股东的,发现其它股东、公司经理、总裁等高管,进行关联买卖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需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的,尽快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然后决定是不是起诉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