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最后总是是破产结束,这个时候不少债权人的债务都不会得到清偿。因此,不少债权人为了尽量受偿,会需要不真实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甚至需要设立企业的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真实出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即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企业的股东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不真实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讲解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需要公司不真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不真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根据该讲解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方位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企业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活,如果公司存在不真实出资情况的,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不过企业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只不过对债权人而言,想要调查举证债务公司股东是不是存在不真实出资等状况,并非容易,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帮助调查取证,尽量索取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