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走私罪是渎职罪中的一种,放任走私也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其行为也是紧急风险国家经济安全的一项行为,为此,刑法专门规定了此项罪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员工,徇私舞弊,放任走私,情节紧急的行为。
海关员工徇私舞弊行为,第一需要是借助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借助职务之便,是指借助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不是直接借助职权,但借助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任走私罪放任走私,是指海关员工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任的行为。情节紧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员工,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借助职权,对具备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任,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办法,一般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境等办法,放纵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应该注意的是,海关员工徇私舞弊,放任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员工徇私舞弊、放任走私的行为只有在情节紧急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紧急,是指:多次放任走私;放任多名走私行为人;放任走私犯罪分子;放任走私行为导致紧急后果的。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放任走私犯罪的;
因放任走私导致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次以上放任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任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因收纳贿赂而放任走私的。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员工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置,以罚代刑,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任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任走私”又有肯定的不同。本罪的“放任”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什么地方理,而后罪的“放任”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置,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风险性上讲,比本罪的“放任”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本罪与放行偷越国境职员罪的界限。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员工,主观上都是故意,且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把非法出入境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予以放任。但本罪的客体是海关监管活动,而后罪的客体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