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并的定义与特点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点: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一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首要条件。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法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企业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首要条件下改变企业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2、企业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方法》第1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方法规范。”
国内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方法中规定的兼并方法
兼并方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状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达成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法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法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回收或者协议回收两种兼并形式。
这样来看,在国内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法。
3、公司合并的方法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法。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回收。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回收的性质是资产交易行为,不影响企业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回收。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回收的本质是股权的交易行为,不影响企业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回收和资产回收都是交易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4、公司合并的操作办法
吸收合并是最容易见到的合并种类。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企业的要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股权和企业的人格。企业的消灭最后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企业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企业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如此,在逻辑上,就能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法。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含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些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公司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法
吸收公司以自己的股份购买被吸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含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公司失去原有些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公司支付的自己的股份,被吸收公司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企业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所持有些吸收企业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企业的股东,被吸收公司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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