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的解除
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质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觉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觉得完全或者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根据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②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也无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部的规定: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等于薪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等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④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高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高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⑩本方法中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状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第5条、第7条、第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薪资低于企业月平均薪资的,按企业月平均薪资的规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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