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立不是一帆风顺的,时常会因种种缘由致使公司设立失败,未能成功设立公司。这个时候发起人与发起人之间,时常会由于是不是应该返还出资发生纠纷,有人觉得花费了就不需要返还,有人觉得公司未成立应该返还出资。其实,原则上是可以需要返还出资的,但能否返还,就需要看状况而定了。
现在,在实践中,公司设立失败后,是不是返还出资,一般将来以下两种状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不是返还出资没规定,但依据合同法、民法等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但应该注意的是,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该返还出资,但这不意味着发起人就肯定能拿到钱:
依据公司法讲解三规定,公司设立失败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设立企业的出资已经用以清偿成本及债务的,一般不可以在返还,甚至如果出资不足清偿的,反而需要根据约定或出资比率分摊成本和债务。
当然了,按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发起人倡导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和债务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据过错状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从而,降低债务负担或索回部分出资。
在现实日常,出资人如果遭遇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建议最好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咨询,从而确定能否需要返还出资,尽最大可能使用合理合法的方法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