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公司前,各股东基于确保公司顺利设立、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原因考虑,一般都会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保障各方的利益。尽管这种股东间自己拟定并签订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某些状况下,合作协议也会会无效,从而损害各股东的利益。
合作协议是不是有效要依据实质状况而定
现实日常,当亲朋戚友等熟人之间决定在一同设立公司前,筹备签订合作协议的,各股东完全可以自己协商拟定协议内容,这是无可非议,合情适当的事情。况且在法律上,是没需要由哪个拟定设立公司合作协议的规定,股东可以选择自己写,可以选择由别人代写,或者由专业律师代写,到底由哪个书写合作协议,完全看股东的意思。
但股东间自行书写的合作协议,是不是有效要依据实质状况而定,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状况:
1、一般情况下,股东在设立公司前,自愿自主签订的合作协议,只须不违法、不损害别人或社会利益,就那样协议都是有效的。各股东都需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认真积极履行协议,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2、股东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依据合同法规定,各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1)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设立公司前签订的合作协议,除去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外,还会牵涉较多内容信息,譬如股东出资比率,股东双方的义务等。一旦协议不够健全或者不合法,恐怕出现争议时很难解决,找专业设立公司律师代写则可以非常不错的解决这一问题,高效便捷,而且花费也不会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