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请求书主要审察的内容包含用外观设计的商品名字、类别、设计人、申请人、联系人、代表人等,商品名字还应当符合什么需要,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1、用外观设计的商品名字
用外观设计的商品名字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商品具备说明用途。
用外观设计的商品名字应当在请求书的相应栏目中写明。该名字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商品。通常情况下不能在商品名字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商品进行区别。括号内可以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不同。
商品名字以1~10个字为宜,包含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能超越20个字。
商品名字还应当符合下述需要:
商品名字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字。
商品名字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商品相符合。
下述名字应当防止用: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字、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年代命名的商品名字;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字,比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描述技术成效、内部架构的名字,比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 、“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附有商品规格、大小、规模、数目单位的名字,比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厨”、“一副手套”等;
以商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字,比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省略不当的名字,比如“棋盘”不可以写成“棋”,“玩具汽车”不可以写成“汽车”等;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字,比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大家都知道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用,比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2、类别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商品所属类别,即该商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清楚该商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商品所属范围、作用与功效、用法或用场合。
3、设 计 人
4、申 请 人
5、联 系 人
6、代 表 人
7、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8、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