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如何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状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
注意: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置。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共识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共识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2、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置办法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致使病人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致使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