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借款时,会选择由第三人作保证,保证债务顺利履行,那债务人下落不明了,就可以直接需要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吗?不是的,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需要符合条件,并且要了解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存在不同,那如何才能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呢?
第一要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之处,结合自己具体状况看是不是可以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两种保证方法
1、一般保证的保证方法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要先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履行能力时,才能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能够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不是真的没履行能力。
两者最大有什么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法向债务人倡导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实行,债务人仍不可以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需要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注意在保证期间内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就是债权人向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过了保证期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没向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呢?
先查询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不是约定了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假如保证合同上没约定好的,那样保证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还款之日起六个月。
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达成债权的成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在需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前,知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不是还在保证期间内,由于错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样债务清偿就少了一层保障。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开始进入诉讼时效阶段后,债权人两年内未向保证人倡导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会再保护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建议委托债务追讨专业律师处置,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边栏查找适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