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少人而言,因为市场角逐剧烈和建筑工程行业“门槛”高的影响,不能不选择工程挂靠方法入场,进行建筑工程经营活动。双方签订工程挂靠协议,挂靠人付管理费,被挂靠人允许挂靠人以其名义承接建筑工程,实则就是一场交易。但法律是禁止挂靠行为的,工程挂靠协议也会被认订为无效,这个时候挂靠人已经不可以在用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建筑工程了,那被挂靠人是否应该退还管理呢?
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不肯定退
依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挂靠人是可以需要被挂靠人返还管理费、质保金等成本的。
但建筑工程作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安全和利益的要紧活动,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的规定,挂靠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也就是说,挂靠人支付给被挂靠人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被挂靠人是没管理费退还的。
当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挂靠人不可以在用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建议尽可能和被挂靠人协商退还管理费事宜,可适合让步争取达成退款协议。如果没办法协商或确有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的,可先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依据专业律师剖析实质案情给出的法律建议,再决定是不是起诉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