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既表示建筑工程的完结,又有关行政部门的程序性需要,但某些状况下,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工程验收。然而,建筑工程一直不适用势必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那样建设单位能否需要赔偿呢?
施工方不配合验收导致损失的要赔偿
根据建筑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当施工方提交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不组织工程验收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由于一般来讲,只须竣工验收完毕的,建设单位才会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因而,甚少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
只不过日常,建设单位因为急于验收建筑工程等各种缘由,会需要施工方配合验收的,但施工方因为各种缘由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时会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从而给建设单位导致了损失。此时,施工方是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但如果施工当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需要赔偿。
1、施工方是有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假如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需要施工方配合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那样施工方就有义务配合,假如不配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施工方赔偿损失。
2、若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准时向施工办法帮助验收公告,说明厉害关系。在公告约定的合理时间后,施工方依旧未予以配合的,发包人应当准时采集相应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追偿。
3、退一步来讲,即使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找借口不配合验收的,那样工期到后,施工方仍没配合验收的,实则就表示建筑工程尚未完全,施工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需要赔偿。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在遭遇这种问题时,如果时间紧急、损失紧急或状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由律师结合具体状况,剖析可以怎么样处置,拟定罪妥当的处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