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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倡导工程款优先受偿必须要起诉吗?

www.fuadsafi.com 2024-06-15 法律综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能支付工程款时,将建筑工程变卖、拍卖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却是不少人都不了解的事情。那承包人倡导工程款优先受偿必须要起诉吗?

在实践中,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该注意以下三大事宜:

1、承包人倡导工程款优先受偿不必须要起诉。

依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必须要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协商处置也可以。

但假如发包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等状况,承包人用通过变卖来倡导工程款时,容易惹官非,保险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受偿,既能防止麻烦又能尽量维护自己权益。

2、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对实质竣工之日存在争议的,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质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假如承包人没在法按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消灭,之后不可以再倡导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含因为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高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员工报酬、材料款等实质支出的成本,不包含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事实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计的问题,不止是否需要起诉那样简单,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少也非常重要。如果被拖欠大笔工程款或状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帮助处置,保障能争取到最大利益。

Tags: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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