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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数额如何累计

www.8cgj.com 2024-06-14 刑事辩护

贪污罪,是指国家员工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推广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一种紧急的经济犯罪,不只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妨碍了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减少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导致整个社会的信赖危机

1、贪污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没办法追缴的;

6.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是“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紧急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紧急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纳贿罪情节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节,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纳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没办法追缴的;

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纳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多次索贿的;

为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别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紧急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备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纳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备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紧急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备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纳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备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笔者觉得对于数次贪污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社会风险性较大的行为,法律也要确定肯定的累计期间,对于累计期内每次都不构成犯罪但具备紧急社会风险性的贪污行为,其数额予以累计。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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