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物业公司就小区内的环保、安保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提供了服务之后有权需要业主按约定交物业费。但,目前的物业权利愈加大,甚至有的可以直接在小区内租售停车位,于是有的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没这个权利搞不知道。如果是物业公司根本就没这个权利,而业主又向其购买了停车位,那就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在实质中,物业公司有没权利租售停车位并没确定的答案,对这个问题,还要看物业公司是不是有相应授权再决定。如过物业已经获得授权,那就能售卖小区停车位,如无授权则不能。
事实上,小区的停车位一般包含三种:
1、开发商规划的内车库或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对规划的内车库或地下停车点优先对业主进行租售,故物业公司如要租售此部分停车位,需要开发商授权代理。
2、在小区共有土地上规划的专用停车位。在小区共有土地上规划的专用停车位,开发商应该通过附赠的方法分配给各业主用,故物业公司如要租售此部分停车位需要有关业主授权代理。
3、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小区道路上划出的停车位。在小区道路上划分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要租售此部分停车位,需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代理。
实质中,所谓的物业所享有些权利有如下: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备约束力。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推行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根据合同约定与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不需要同意有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用人约定由物业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倡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倡导权利。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根本没得到授权,而有业主已经实质购买了停车位的,那样业主遭受的车位损失可以需要其进行赔偿,如果是不愿赔偿但损失又较大的,建议业主可以联合多个业主找个律师需要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