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异议规范是指法律给予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其初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最后由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不是准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商标权异议规范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建议的一项程序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商标确权工作公正、公开进行,提升商标注册审察水平。然而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推行条例》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保护期限的规定,给有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常规取证工作带来肯定的风险性。
1、现行商标权异议规范对经异议裁定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保护期限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可以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通知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商标法推行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上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备追溯力;但,因该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经裁定异议不可以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同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自初审通知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但为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种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上具备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其在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日止这段时间的专用权,但此期间的专用权不具备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在此期间有请求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2、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渠道导致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现行商标权利证书内容和取证渠道有欠缺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核定用产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限和局长签发栏6项内容,其中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限是根据《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标注。从现有商标注册证没办法判断某一商标是不是曾是异议商标与明确的异议裁定生效日,而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类法律文书,是公众常见认可、承担商标管理职责部门常见认同、权利人倡导权利一般用的法律凭证,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的欠缺必然在商标权的用法和保护范围导致一些错误认知。
2、现有商标权证明取证渠道欠缺。因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需要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然后取其复印件的取证方法因其证明效力较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便捷易行而一般成为执法或司法部门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取证方法的最佳选择。尽管自 2005年12月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看模块查看到某注册商标的有关历经程序,但该网首页“查看所涉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的免责声明与该数据库中数据更新的不准时性,让取证无所适从。现阶段除去向商标局发函查证已无更好的渠道,而事实上这种取证渠道因其历经时间长而使执法工作不但有违《行政强制法》、国家局28号令的需要,工作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查明的一项至关要紧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认定,从而影响到侵权产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关乎是不是依法合理确定处罚内容与是不是达到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资料记载,2009年、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分别计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势明显。而现有取证方法和渠道已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取证还非常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3、有关建议
1、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体现商标经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经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也可统一在所有商标权利证书上增加局长签发日期栏,从注册商标有效期起始日先于局长签发日期来显示该商标为经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与明确的保护期起始日等内容。
2、健全中国商标网站建设设。准时更新商标网数据库,让商标信息更准确、全方位、迅速,同时通过技术问题让从商标在线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与书证具备同等证据效力,便捷公众查阅和有关部门取证,更好地进步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大对商标查证函回复工作。《商标法推行条例》第57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现阶段商标取证工作唯有商标局对商标权利的证明最具靠谱性和证明力。鉴于商标管理层级部门海量,为健全证据效力,建议遇此类需商标局出具证明的状况,由市级工商业机会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向商标局有关部门提交查证函,由商标局将有关证明准时邮寄给市级工商业机会关,有效降低取证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