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作伙伴对实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能够由全体合作伙伴一同实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作伙伴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事务。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作伙伴不再实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实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有权监督实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检查其实行合伙事务的状况。由1名或者数名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实行事务的合作伙伴报告事务实行状况与合伙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其实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伙伴,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伙伴实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中止该项事务的实行,假如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作伙伴一同决定。被委托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合体合作伙伴的决定实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伙伴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需要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字;出售或者处分合伙的常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合义为别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作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营运管理职员;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情。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伙伴不能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角逐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外,合作伙伴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对合作伙伴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作伙伴一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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