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打官司的不同之处
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各以不一样的职能和方法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是帮助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方法。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一般不容易发生纠纷,即便发生纠纷,也由于有公证书作书证,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明是非,作出判决,飞速解决争议。但,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它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有着明显有什么区别:
1、两者有哪些用途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一般是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降低诉说维护正当的法律关系。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后进行的,是为知道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调解、审理和判决活动。
2、两者的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比较简单,是公证机关所特有些。而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特有些。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赋予它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觉得无疑义的,可以赋予该文书有强制实行的效力。但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不是应当实行,公证机关无权直接强制实行;并且,公证活动不具备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强制效力。而人民法院对有纠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其所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备强制实行力,可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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