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机关天天都会面对很多房子登记的办理,各种各样的材料证明,因为多种多样,不可能需要同时房子登记机关也没能力能力进行实质审察,只作形式审察即可。出错登记错误也在所难免,不过利害有关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先来认识一下房子登记的审察标准
房子的登记审察,纯粹的形式审察标准已非常难为大家同意,经常见到的两种代表性看法,一是实质审察说;二是“形主实辅说”,即形式审察为主,实质审察为辅。一般觉得,形式审察是指登记机构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不是齐备、合法等进行审察,而不及于实体法律关系或物权变动缘由,而实质审察须兼顾二者。鉴于实质审察说缺少明确的立法依据与配套登记规范支撑,超越了现行登记机构的能力和职责范围,于是有看法倡导,基于物权法和《房子登记方法》搁置了登记审察标准分歧,仅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登记机构的具体职责,故应抛开争议,从登记的程序与要件上以合理理性人的角度来界定,即所谓的要件审察或混合审察标准。
其二是登记审察的具体内容和需要
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含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与其他必要材料。结合审察权限和能力,登记机构主要应围绕《房子登记方法》第二十条登记条件中的“一致性”与“权利冲突”规定,作如下审察:
1、审察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含合同、继承关系证明等。因为登记机构既无权也无能力审察房子权利变动缘由或实体民事法律关系,而登记本身也只具备权利推定而非赋权或权利终极确认效力,故仅需作形式上的审核,主要判断其主体与登记申请人、客体和内容与登记申请书是不是一致、与房子登记簿的记载有无权利冲突。
2、审察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登记机构原则上仅需审核身份证明是不是有效、有没有明显伪造痕迹、号码与登记档案记载是不是一致、申请人形象与身份证照片是不是吻合。
3、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二者由登记机构颁发,故应付其真实性及有无权利冲突承担实质审察义务。
4、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其他文书、证明文件,主要包含合法建造房子的证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登记机构对此无权作实质审察,只负形式审察义务,判断其与申请登记的房子、其主客体和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不是一致,有无权利冲突。
5、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竣工证明、测绘报告、公证文书等。它们主要来自中介机构,对有关事情具备较高的证明力,而且登记机构也没能力进行实质审察,只作形式审察即可。
因此可知房子登记审察中的问题,多肇始于登记公示的不动产权利状况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存有冲突,甚至致使针对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并在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权对登记审察义务的合法性断定。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不过涉及到房子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找个行政登记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比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