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当地商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当地酒,排除、限制外区域企业到当地投标,紧急妨碍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由流通,大家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其实这类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现在,有的垄断行业随便涨价,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用其自己生产的产品。国内《反垄断法》就是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拟定的,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含: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备或者可能具备排除、限制角逐成效的经营者集中。只有这3种状况,才是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依据该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角逐、自愿联合,依法推行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企业到处开分店不是垄断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得便宜的还是老百姓。
因此,部分地方行政机关颁布政策,出于所谓的“保护当地产业”不论是在法律上和经济进步上对于当地都是有害无益的。
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2、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妨碍产品在区域之间的自由流通。
因而当事人假如遇见类似的限制外地商品进入的政策,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建议最好可以找个妨碍经营自主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准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