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征收补偿事件一般是会引起政府机关与被征地居民的纷争,可谓是持续的抗衡,就算是签订了房子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会出现不履行或者推迟履行的现象,此时作为被征地居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有看法觉得行政机关应走民事诉讼渠道。持此看法的学者的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纳入到行政诉讼的程序中,而依据国内行政诉讼的“民告官”、“行政机关恒为被告”的诉讼地位设置,行政机关只能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救济权利。然而,行政相对人诉行政协议走行政诉讼渠道,行政机关诉行政协议走民事诉讼渠道,同一法律关系却以完全不一样的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如此分别处置的局面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割裂,很难达致公正。因此,民事诉讼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
有看法觉得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实行行政协议。笔者也赞同这种看法。并且,此看法也被司法判例所确定。如前所述,行政协议兼具备行政性与民事合同的性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通过申请法院强制实行就是对相对人违约而实行行政权力的行政性体现。并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者依法强制实行。这也为行政协议进入非诉实行阶段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管当事人用何种渠道来维权,建议都要依据具体的状况决定,假如不知所措时,建议可以找个不履行行政协议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