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了解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复议,但假如复议机关仍保持原决定的话,此时不少人就不知所措了,其实这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员工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有权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即便不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保持原决定同样也是可以的。
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第一原告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些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按期限的。
除此之外应该注意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不服复议机关保持决定只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经复议的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讲解》第8条则对复议机关作一同被告状况下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一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假如你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保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时最好可以找个不予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