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的状况,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取证等行为都不便捷,此时假如行政机关不配合取证,或者妨碍行政诉讼的话是要面临有关的行政责任处罚的。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置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过去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状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规范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假如不可以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可以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可以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相应的证据。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采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觉得原告起诉超越法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很多有关当事人因为对有关法规的不熟知,总是会萌生退堂鼓,使得自己合法权益白白流失,这是万不可取的,即便自己不懂,可以向妨碍行政诉讼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