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人、公民、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交际总是不止只和一个行政部门交际,可能需要跟多个行政部门交际,此时或许会出现遭遇不一样的行政机关对我们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这时不服应该起诉哪个呢?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推行了处罚为标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推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时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场就能改正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肯定困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限时改正,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假如行政相对人遇见不同行政机关因赞同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话,由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假如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仍不满的话,可找个行政诉讼起诉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