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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自首?

www.danmuer.com 2024-06-08 刑事辩护

不小心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后想勇于承担责任,同时也想争取从宽处罚的,可以在侦查机关找上门之前,到公安机关自首。

自首,使用方法的语言来讲解就是犯罪将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我们的罪行的行为。

犯罪行为人自首的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实践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1、遭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手段前自动投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

5、曾委托别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法投案;

6、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

7、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9、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看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手段期间,主动向实行机关交代尚未被学会的犯罪行为的。

那样,这里的“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手段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典型的自动投案就是犯罪后嫌犯自己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

7种“视为自动”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职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我们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筹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公告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有罪的行为人来讲,自首会在一定量上从轻减轻处置,同时,有需要的争取更多保障的,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帮助。

Tags: 刑事辩护代理 量刑情节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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