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实行,作为在监外来实行刑罚的一种实行方法,对罪犯及罪犯的家属而言,总是具备尤为重要的意义,当罪犯满足监外实行的条件时,是可以申请监外实行的,哪该向哪个申请监外实行,才能获得批准,这又应该依据实质状况而定。
监外实行的申请
当事人发现自己满足监外实行条件,需要申请监外实行的,依据事情状况,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在罪犯出货实行前,由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假如发现或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需要监外实行申请书的,应该做出审察,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依法判决时直接做出监外实行的决定,准许罪犯监外实行。
2、罪犯已经出货实行刑罚的,可以参考以下状况,确定暂予实行决定机关: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察赞同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监外实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建议,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察决定。
批准监外实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实行审批程序
由于暂予实行的决定机关不同,那样在审批监外实行的程序,是具备明显不一样的。这里主要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申请监外实行的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建议,经监狱审察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别。
2、监狱依据病残鉴别结论,提出审核建议,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实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实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公告暂予监外实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实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准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只不过在申请监外实行时,总是需要办理比较复杂的手续,不是简单说申请就申请的,如没法律专业常识和办案经验,非常可能就会申请监外实行失败,建议申请最好先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或向法院、监狱等员工进行咨询,然后在作出进一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