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梁老太老公早年过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产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性照料,三个子女也极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紧急,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性多年来对我们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子遗赠给邹女性,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过世不久前,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块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子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样,梁老太过世后,她的房子应由哪个来继承?国内《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因为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察,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产品房应由邹女性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子可转入邹女性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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