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新闻报道中,不时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法院当庭判据无罪的情形。事实上,这样的情况是极少的,正由于少所以是新闻。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都是“弱势群体”,采集证据的能力远远比不需要上警方及检察院。要想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就很有必要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警方及检察院采集的证据资料,意图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目的。
辩护律师是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觉得在侦查、审察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一般又分为两种状况:
1、辩护人觉得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采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如一个案件中有多个目击证人,有些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有些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但公安机关由于未采信或者其他缘由,没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辩护律师就能提出申请,需要调出有关证据。
2、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觉得在审察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采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若人民检察院没将自行采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的,辩护律师就能向法院申请调取。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有必要调取证据的,是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采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可以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了解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有关罪轻或无罪证据的,应该准时告知刑事辩护律师,提醒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件资料时,注意审察资料是不是有有关的证据,若没的,要尽快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