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活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可能有的过了,但日常,大家都可能遇见危及的时候,突遇大病、车祸、天灾等等。虽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可也不乏趁火抢劫之徒,不少人趁着主人家危难之机或明或暗地签协议牟利,也是非常容易见到的。这种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只不过总是不少人不了解如何算是趁人之机而签订的合同。
趁人之机一般具备有以下特点: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一般所所指危难,除去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含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切需要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他们迫于无奈(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切需要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没办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这种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子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切需要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
3、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假如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了解他们处于危难或急迫状况,即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他们所同意,也不可以觉得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切需要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可以认定是有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假如李四并不知情,只不过“凶残”砍价,将房价压得非常低,而张三迫于急切需要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可以觉得是乘人之危合同。由于李四压根不了解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紧急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法,获得了在正常状况下不可能获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切需要医疗费的现实,不能不违心将房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紧急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子交易合同。
在社会日常,签订趁人之危合同的状况总是非常复杂,涉及的原因也不少,若只不过简单套用上述情形的,难免有时会出错。假如因危难不能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甚至“卖身”的合同,大家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帮助处置,由专业律师剖析案情,以便拟定比较合适解决索偿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