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日常,因隐名买房、隐名开公司、门店经营等委托别人代办事情而引发纠纷的现象非常容易见到。这样的情况下,大伙总是都不了解隐名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到底由哪个来负责。事实上,一般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非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相对的第三人,只不过不一样的状况,由三者不一样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罢了。
隐名委托人承担最后的法律责任
在隐名代理关系中,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应该是在委托权限内作出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由委托人承担。无论是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纠纷,还是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最后都是有委托人负责承担。
如周星星隐名委托好朋友张三买房,双方通过口约定或书面委托合同的方法,约定了张三行驶代理权的范围和内容,张三根据约定进行房子交易活动的后果,无论是发生买房纠纷,还是成功购房,最后都是由周星星承担。
对第三人而言,因代理行为发生纠纷时,作为代理行为相对的第三人,可以依据与受托人达成的合同,结合自己实质选择直接追究受托人或者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如上例子,张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李四签订了房子交易合同,后因故违约,李四可追究张三或周星星的法律责任,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受托人如果是无权代理的要担责
有时候,尽管隐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法明确了代理权限的范围,但依旧会时常出现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是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若委托人不追认的,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受托人自己承担,第三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的方法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比如上述例子,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周星星委托张三买价格50万的房子,但张三买了李四价值100万的精装房,若周星星同意的,就应该补上差额,若不同意的,由张三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买下房子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违约的需担责
合同没办法履行,并非只有委托人或受托人是什么原因致使的,也可以是第三人违约等缘由导致的。当第三人违约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需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比如上述例子,张三与李四达成买房合同后,李四因房价上涨违约时,张三或者周星星都可以需要李四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需要说的是,隐名代理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哪个承担,应该结合实质状况而定,不可以以偏概全。若确实遭遇隐名买房、隐名开公司、门店经营等隐名代理行为而发生纠纷,又没办法协商解决的,大家建议最妥当的就是委托律师帮助处置,尽量挽回最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