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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开设门店的程序有什么?

www.gdvsk.com 2024-06-05 公司经营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研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门店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缘由。(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地区内开设门店,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网络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方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产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门店营业面积低于3000平米,且门店数目低于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相同种类门店总数低于30家; 2、单一门店营业面积低于300平米,门店数目低于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相同种类门店总数低于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方法第十7、十八条所列产品的,其设立及门店经营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门店,还应征求拟开设门店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建议。 (五)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Tags: 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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