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门店超越30家以上的,如经营产品包含图书、报纸、杂志、汽车(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产品,且上述产品是不同品牌,来自不同提供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率不能超越49%。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门店超不过30家的,外商投资设立农副商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6-0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 06-05 股东名册中应当记载什么内容
- 06-05 以募集方法设立股份公司时,应于何时召开创
- 06-05 股份公司经批准设立后,是不是需要进行通知
- 06-05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出售出资后尚需履行何种
- 06-05 原法定代表人(实行董事)不可以或者不履行
- 06-01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问题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