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如何申请
根据和《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同日起推行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暂行方法》规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技术鉴别的,应一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进行鉴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需要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别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组织鉴别。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病人一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进行鉴别;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有以下六种状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掌握不予受理技术鉴别: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掌握提出鉴别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掌握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共识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导致病人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掌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掌握负责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掌握负责组织第三鉴别工作,必要时,中华医掌握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别工作。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都赞同做鉴别时,可直接由医掌握组织专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当事人有一方不认可的,需要鉴别的一方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卫生局医政处)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医政处审核后觉得需要做鉴别的就移交医掌握;另外,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掌握鉴别。
申请医疗事故争议鉴别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会公告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材料收齐后45日内组织鉴别,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书。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别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三鉴别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一同委托省医掌握组织第三鉴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申请时限。卫生部规定,提请医疗事故鉴别的时效为一年。
这个决定是国家卫生部对浙江卫生厅关于需要明确申请医疗事件鉴别期限的请示批复而做出的。以前虽然早有医疗事故鉴别方面的条例,但没在申请时效上做具体规定,可以说批复的推行对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及群众都有意义。由于在规定推行前有不少群众把多年以前觉得是医疗事故的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虽然从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但却给医疗事故鉴别部门带来了困难程度,如:因为天长日久有关的原始凭证已部分损毁或遗失等。目前卫生部有了明确医疗事故鉴别申请期限后,双方不会再出现扯皮现象。
为了尽快解决医患双方的争议,使社会关系趋于稳定,病人或其家属应当自其了解或应当了解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申请。此与国内民法典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相吻合的。时效为一年,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病人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别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越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别亦没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