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别,是指由医掌握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常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置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辨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别结论的活动。
1、组成鉴别组
医鉴办依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别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别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别会前20天之前,公告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别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别组成员之前,需要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2、组织鉴别
医鉴办在召开鉴别会前1周内公告医、患、鉴别专家三方。出席鉴别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能超越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别,不影响鉴别的进行。
专家鉴别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医鉴办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在他们不在场的状况下,医、患分别陈述事实,并同意专家组成员的提问及必要的检查。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依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别组成员的一致建议形成鉴别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书》。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别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第三鉴别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一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掌握组织第三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