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这个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对大部分人来讲都是陌生的,不少人都不了解留置权的意思是,也不了解其成立条件和特点,律图我们为大伙整理了留置权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知道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些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个时候,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些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国内经济日常较为常见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原则,督促债务人准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他们的财产,他们不根据合同给付应对款项超越约按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些留置权。
留置权的定义最早是出目前《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觉得,留置权来自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进步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不过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些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无论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一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法。正如国内《担保法》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产品流通,保障债权的达成”。
留置权在国内适用的历史沿革:关于留置权的适用,在国内有一个变迁过程。1995年《担保法》使用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合同债权之中,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与承揽合同。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大家国家的立法对于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须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外,均可留置。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规范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拥有以下要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出货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国内物权法律规范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成本和达成留置权的成本。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等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成本。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公告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综上,留置权是国内经济日常较为常见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些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期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