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1、(一)其已于2个月前请求公司提起诉讼,但公司未起诉的;(二)有关财产马上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马上超越的;(三)其他紧急状况,须立即起诉的。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一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4、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或有关买卖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5、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6、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情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诉讼成本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担保数额应当等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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